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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24-09-29]           阅读(924)次

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


(2021年9月17日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三章 发展与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传承六堡茶文化,提升六堡茶文化品牌价值,促进六堡茶文化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六堡茶文化的保护、传承、发展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六堡茶文化,是指梧州市各族人民长期从事六堡茶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具有独特地理人文特性和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各类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


第三条 六堡茶文化保护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重点保护、活态传承、促进发展、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六堡茶文化保护、传承、发展和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六堡茶文化保护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六堡茶文化保护、传承、发展和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六堡茶文化的保护、传承、发展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堡茶文化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组织实施六堡茶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实施六堡茶文化保护规划;


(三)指导、监督六堡茶文化保护工作;


(四)组织开展六堡茶文化调查、保存、研究、传承、传播、交流、利用等工作;


(五)编制、管理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


(六)依照职权组织评审、推荐六堡茶文化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七)开展与六堡茶文化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绿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六堡茶文化的保护、传承、发展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六堡茶文化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六堡茶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茶种植基地建设、种质资源保护、文化传承和品牌保护等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六堡茶文化的保护、传承、发展和利用工作。


鼓励和支持六堡茶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六堡茶文化交流活动,规范行业行为,推动行业自律和品牌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六堡茶文化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九条 苍梧县六堡镇为六堡茶文化核心保护区。


第十条 六堡茶文化核心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由苍梧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在六堡茶文化核心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保护规划的要求,体现六堡茶文化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不得破坏六堡茶原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六堡茶文化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山、采石、开矿、取土、毁林开荒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二)擅自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林地、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其他六堡茶文化资源丰富、空间分布集中的区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为六堡茶文化保护区。六堡茶文化保护区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


第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对六堡茶文化资源进行普查、收集、整理、评估、认定。


第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发现濒临消失或者毁损的六堡茶文化资源,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将下列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一)六堡茶茶道、茶码头、茶园、茶厂、茶仓、茶行、茶亭、茶碑,以及风雨廊桥等其他与六堡茶相关的史迹、建筑;


(二)六堡茶相关种植、采茶、制茶、陈化、仓储、运茶、品茶技艺以及茶籍、茶礼服饰等作为历史文化载体的实物;


(三)六堡茶相关的诗词、美术、书法、歌舞、戏剧、曲艺和杂技等文化艺术作品;


(四)六堡茶文化活动、茶礼、行规等文化民俗;


(五)其他文化资源表现形式。


名录内资源属于文物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规定。


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及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歪曲、贬损六堡茶文化,禁止侵占、破坏列入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的文化资源。


第十八条 列入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的资源,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妥善保护,防止损毁、灭失。


列入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的茶园、厂房、茶仓等重要场所,应当采取保护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其原有用途性质。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保护管理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列入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的重要文化资源补偿力度。保护管理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条 “茶船古道”是六堡茶历史文化的独特载体。


市、苍梧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普查、收集、整理、保护“茶船古道”相关文化资源,依法组织评审、推荐“茶船古道”申报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第二十一条 市、苍梧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加强对“茶船古道”河道、岸线和区域环境的综合整治,构建生态良好的滨河空间。


第二十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收集六堡茶茶树种质资源,建立健全茶树种质资源档案,指导选育、繁育、推广使用茶树良种。


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对城市建成区外树龄五十年以上的老茶树进行普查和认定,建立老茶树资源图文档案,制定分类保护措施。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城市建成区内树龄五十年以上的老茶树进行普查和认定,建立老茶树资源图文档案,制定分类保护措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老茶树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保护名录内六堡茶制作技艺档案,并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对存续状态较好、具有生产性质和社会需求的六堡茶制作技艺实行保护。


第二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六堡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各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大对六堡茶文化资源的征集力度,丰富馆藏内容。


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的六堡茶文化相关藏品捐赠或者出借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将六堡茶文化纳入素质教育,因地制宜开展教育活动,普及六堡茶文化知识。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具备条件的中、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开设六堡茶相关专业、课程和各类培训,采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合作设立六堡茶文化传播平台或者职业教育与拜师学艺相结合等方式,培养六堡茶专业人才。



第三章  发展与利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六堡茶品牌建设,推进六堡茶的国际互认、品牌评价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六堡茶生产者、加工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产品质量认证,争创国际国内名牌产品。


第二十九条 鼓励梧州市六堡茶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户依法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广西老字号的六堡茶企业,以及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级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展示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设置六堡茶文化知识展示内容。鼓励和支持非国有文化机构宣传、展示六堡茶文化,提高全社会的六堡茶文化意识。


鼓励和支持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六堡茶文化。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作六堡茶文艺作品,制作发行六堡茶文化刊物,开展六堡茶文化的国内外交流、传播与推广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和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六堡茶进行良种选育、工艺改良、技术创新。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六堡茶文化特色小镇、文化生态保护区等,弘扬六堡茶文化。


鼓励和支持开展与六堡茶文化相关的传统民俗节庆活动。


第三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六堡茶文化保护和展示工作纳入旅游专项规划,合理利用六堡茶文化,打造“茶船古道”等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旅游文化品牌,发展特色旅游产业。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制作体现六堡茶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在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中使用和推广六堡茶旅游文化品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列入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相关资料、实物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文化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六堡茶文化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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